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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绿道建设管理 ——省政府发布实施《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2021-08-23  907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6日正式发布了《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1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绿道建设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广东绿道网的建设、管理、运营长效机制由此建立。

《规定》强调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

《规定》提出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规定》明确要求对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市、县(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绿道投入使用前明确绿道管理单位。绿道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

在开发利用方面,《规定》要求绿道管理部门应根据绿道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体系和非机动交通系统建设,确定绿道功能定位,促进绿道使用功能的多样性,提高绿道使用率。绿道慢行系统和体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餐饮、购物、自行车租赁等商业服务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化经营。

此外,《规定》还对各级绿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保障全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13.11.06